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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征收排污费是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简介1.房东每个月收15元排污费合理不2.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3.请讨论排污费与排污标准在治理环境污染时的效力费用方面的不同?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

1.房东每个月收15元排污费合理不

2.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3.请讨论排污费与排污标准在治理环境污染时的效力费用方面的不同?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征收排污费是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房东每个月收15元排污费合理不

机动车污染税,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有关负责人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环境税。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因为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对老车仍采用老办法。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国家出台政策,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一出,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产销量出现喜人成绩。  资料显示,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汽车税费达2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40多种。车辆购置阶段所缴税费占车价的比重,美国平均为4%,日本为6%至11%,德国为14%,中国则为30%至35%。有的城市还收取牌照费数万元,有的地方则有新车检查费、车辆移动证费、工商验证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  在车辆使用阶段,除了燃油税,中国的机动车还要缴纳车船税并购买交强险,尤其是中国的不少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而且高速公路全部收费。再加上很多城市收取违法的进城费,可以说,中国某些地方政府面向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非常多。

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一个举措,机动车污染税有着良好的制度用意,当初提出来确有其合理性和针对性。然而,随着今年起燃油税政策的施行,机动车污染税是否还有必要征收,需要重新谨慎评估。  燃油税与机动车污染税,两个政策在功能上显然大致重叠,它们都意在让机动车多跑路,多污染,多付费。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燃油税又比机动车污染税来得合理,机动车污染税和养路费一样,都是按人头征收,忽略了每一辆机动车使用情况的复杂性。而燃油税则相对科学得 机动车污染多,因为排量大小、尾气排放标准、车辆使用频率等最后都体现在耗油上,直接对油征税,既简单易行,又保障了公平。  因而,既然是两项功能重叠的收费,而且已出台的要比尚未出台的要合理,明显就不宜双重收费。事实上,纵使允许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实际效果也未必乐观。杭州、郑州、吉林曾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但效果似乎并不显著。以杭州为例,1998年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后,杭州的机动车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近年来杭州市的交通和一样拥堵严重。不难想象,一年几百元的收费,对于绝大多数车主的影响和压力微乎其微,也就是说,收费未必能遏制污染,反而容易造成花钱买污染的局面,赋予了机动车污染的正当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继续秉持这种谨慎的态度,广征民意,对机动车征排污费的可行性做一次全面而科学的评估。节约、节能减排是汽车行业发展方向,国家也将推出新的油耗法规,并将于2015年实施,相应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到每公里161克,并且明确指出要通过努力,争取到2020年,中国汽车排放和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机动车不是“唐僧肉”  首先我想泼点冷水,在征收机动车污染税这个问题上,即使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该不该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这得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理论层面看,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国家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并将税收用于环境治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点无可否认。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对于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已经非常多、非常重,在此基础上再征收污染税,就会造成税费叠加,机动车难堪重负。尤其是,中国的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路桥费成为车主的一笔沉重负担,再加上很多城市违法收取的进城费,可以说,机动车成了一块美味可口的“唐僧肉”。齐鲁晚报:机动车污染税,想征就征吗  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所谓“达成共识”纯属以偏概全,是小圈子里的“共识”。而增加任何税种,不仅要取得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所谓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恐怕是“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使然。  单看征收机动车污染税,似乎是有理的,但联系到中国机动车已有的税费负担,征收污染税的合理性就大为可疑。广大车主一定会质问:我们缴纳了那么多税费,为什么不能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环保呢?我们所缴税费都用在哪里,用途是否正当合理?如果非要征收机动车污染税,那么其前提就是规范既有的机动车税种,并清理多如牛毛的不合理收费——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私家车主是否应交污染税?

Should private car owners be taxed for pollu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any people can afford a car. As the number of the cars is rising, we are facing some problems. One big problem is the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use of cars.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agencies in some big cities recently suggest that a “pollution tax” should be put on private ca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number of cars and reduce pollution in the city. For my part, I agree to this viewpoint, and my reasons are as follows:

To begin with, cars contribute to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or example, a lot of big cities in China are now plagued by serious air pollution. The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private car owners to pay for the pollution and they should be taxed. The purpose of collec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ax is to raise the fund, and then utilize the tax revenue lever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Secondly, it is a good way to raise people’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by putting a pollution tax on private cars. If people suffer from the financial loss when making a decision, they will think more about their decision. Then they will consider more when deciding to buy a private car. Consequently, the increase rate of the number of the private cars can be controlled.

In a word, it is a very good and necessary attempt to use the means of taxation to treat the pollution. Of course, it must be kept in mind that all people, including the private car owners, should try their best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向租房收污水处理费不合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69 号)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所以你没有排放污染物就不能收排污费,而且排污费应该由当地的环保部门来征收。

请讨论排污费与排污标准在治理环境污染时的效力费用方面的不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燃油车辆废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使用燃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前款所称的燃油车辆包括助动自行车和在本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摩托车、汽车(以下称摩托车、汽车)。第三条 (征收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对助动自行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汽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第四条 (收费标准)

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助动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二)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三)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四)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第五条 (缴费办法)

助动自行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同时缴纳;摩托车、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同时缴纳。第六条 (缴费不予退还的情形)

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七条 (免予缴费的情形)

已采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汽车,可以免予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第八条 (收费票据)

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九条 (征收费用的解缴)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季度全额解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条 (征收费用的使用)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燃油车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排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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